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燃气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情形
本条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这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的必需条件,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凡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就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条中规定的“并可处……罚款”,是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并处”,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首先责令其停止燃气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及其他财物收归国有。当然,没收的违法所得并不是违法者的合法财产,没收的行为实质上具有追缴的性质,而非违法者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入和所得,违法所得则不受法律的保护。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中的情形不一,对社会和公民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因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违法者同时处以罚款,其数额应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这个罚款数额的幅度比较大,在实际工作中,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情节,确定一个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大体相当的罚款数额。情节本身不是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但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维护法律尊严、减少处罚成本的有效途径。情节是“量罚”的基础,不同的情节,其所受处罚的轻重应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