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56:08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负责对涉及燃气管理的事项实施批准或者核准以及进行监督检查,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能认真履行职责,能否严格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从根本上防止燃气事故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从实践中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核准时,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有的在审查时失之过宽,有的甚至根本不予审查就予以批准,还有的在规定条件之外自行设定条件,对已经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不予审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对燃气管理不够重视,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的是照顾“人情”、“关系”,把法律规定方在一边;有的则存在各种腐败行为,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枉法,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打开“绿灯”,而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压着不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些行为都导致了一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燃气行业,而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却不能进入燃气行业,这不仅导致了燃气管理方面的混乱,也对燃气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实践中,许多燃气事故的发生,都与有关部门在审批上把关不严有关。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既不能放宽条件,也不能不加审查,更不能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行业,从根本上保障燃气安全。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本条第一款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规定,超出三十日的,将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有一个交代。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以电话的方式口头告之,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是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的一个限制。

关于行政许可的时限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的时限是三十日,似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二十日”不一致,但由于《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本条关于行政许可时限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另外,本条第二款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公开原则进行了规定,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建立诚信政府。此处的监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即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即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三、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些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由于各种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的活动,势必会给燃气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负责审批的部门不能一批了之,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及时、严格的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被撤销的单位不得再继续从事相关的活动,否则,应当按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处理。这也是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解决“只审批,不监督”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除了应当遵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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