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执法依据及其公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全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和颁发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发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和颁发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对行政执法依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依据制定后,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否则无效。行政执法依据向社会公开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按照这些规则规范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