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关于程序启动的规定看,程序的启动分为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情况。所谓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如行政检查,接受举报,控告等,发现有符合法定启动条件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一种情形。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一种情形,最典型的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要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否则就构成越权行使权力;二是行政机关要掌握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否则构成滥用职权。为保证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符合条件,《程序规定》规定了约束机制;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为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前提。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并不能代表本机关,只有经过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视为机关的行为。但是在不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会给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危险,或在以后无法取得证据,或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等紧急情形下,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再报补批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是依申请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的前提,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定权利。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审查决定。
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记入笔录。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名称、营业场所;被申请机关的名称;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