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区一级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虽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却具有行政机关的许多共同的特征。或者我们可以把它叫做准行政机关,它往往可以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权,甚至在某些事项上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在人们心目中,街道办事处应该永远处在管理的优越位置上,而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不管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它们一方面是行政管理者,处于管理者的优势位置;但另一方面,它们也可以成为被管理者,处于被管理、服从的位置,这时就不再叫行政主体,而是叫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统计法》当中,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统计行政处罚的对象,因此,街道办事处可以成为统计行政处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