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的内容包括:认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机关应当为自身所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以上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以上标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时候,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的举证责任,原因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决定无论是依职权或依申请做出,都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管理公共事务,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一种形式,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主张,按照“谁主谁,谁举谁”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由当事人来证明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和适当有失公平。同时,较当事人,行政机关有更优越、更充分的证明手段和条件完成举证责任。
三、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指导行政执法的意义。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只有行政执法决定正确无疑,才能不承担不利的后果,如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撤销、变更,或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风险等。这样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在行政执法中必定要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
在规定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的同时,《程序规定》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基本要求。首先,这是行政执法决定做出的前提。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其次,这是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后,这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在当事人满足了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基本要求后,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