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证据在行政执法决定做出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认定、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续。对于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只要通过查证属实,才能确定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证据的查证属实,是指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的一种活动。一般而言,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但来源不同,其真实可靠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审查判断证据首先要查明证据的来源,包括查明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影响等等。如果证据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科学的方法收集的,真实性就大些;如果证据是由当事人提供的,由于其与行政执法决定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往往有利于自己,证据的可靠性就差些等等。经过查证,只要那些有根有源,来自于客观实际的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对证据内容是否真实的审查判断,是整个审查判断证据工作的关键。(1)要注意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如,物证、书证是不会说话的物品、痕迹或文件,其本身不容易发生变化,但却可能被伪造、变造或篡改,在审查判断时就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问题。(2)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本身是否一致,有无矛盾。(3)要注意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包括证据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能力,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等。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有利于对证据的查证属实,有利于尊重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为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权利,《程序规定》对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排除其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