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执法行为能够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减少或免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为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到单个的行政执法人员手中,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内部工作程序,使行政执法权力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程序规定〉〉将内部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承办阶段、审核阶段和批准阶段,并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各自的职权,使权力到人,责任到人。在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完成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为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如开办煤矿企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该部门备案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并依据《程序规定》的要求,其内部工作程序为:
一、承办人为邓X;审核人为罗X;批准人为曾X。
承办人的职责为:(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勘察;(3)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核人的职责为:(1)按照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交审查人员。批准人的职责为:(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