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听证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听证会是一种正式听取意见的方式,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程序中原告被告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程序构造,其程序构造为:拟作决定人员与当事人两造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呈现出较强的司法色彩,是司法化程度最高的行政程序制度。
听证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就其作用而言,应当尽量扩大听证会适用的范围,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产生人力、财力、时间的成本,不可能所有的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都举行听证会。因此,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范围的原则为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利益原则。据次,《程序规定》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四种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都要举行听证会,且不以申请为前提。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无需举行听证会。
(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听证,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的情形,如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执法决定涉及公共利益,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这影响是全局性、长期性的,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的情形下,将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予以公告,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这种情形,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没有对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规定。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来听取意见,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就组织听证会,认为没有必要的,就可以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决定权在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