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说明理由制度之所以能够确立,是因为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也应该是理智的政府,行政决定的过程必须是理性推论的过程。政府、行政机关不应该也无权做出毫无理由的事情,既然是有理由的,当然应当公开予以说明。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阐明做出该行为的事实性根据、法律性根据及其他理由(如公益考量等)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对于当事人来说,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时要更加仔细、认真,必须排除任何的恣意、专断、偏私,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客观、公正与合理;对公众来说,说明理由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务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意见或态度,提高其预测的可能性,进而引导其行为。
说明理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包括证据采信理由、特别应当说明为什么不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为什么采纳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依据选择理由,特别应当说明在依据冲突的时候选择的理由;决定裁量理由,应当说明在众多合法的选择中为什么采取该决定处理该事项。说明理由应当完整、简洁、清楚,并能为当事人所理解。
“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利;对行政机关来说,则是一种义务,因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
西方国家以说明理由为原则,不说明理由为例外。例外情形主要有:(1)没有限制公民权利的;(2)行政行为所指定或涉及的人已知道或可以知道的;(3)大量做出的同种类行政行为或以自动机器做成的行政行为根据其状况;(4)一般处分经公告或刊登政府公报或报纸的;(5)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考试、检定或鉴定的程序;(6)根据法律规定不必要说明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