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裁量基准制定义务、制定机关、制定程序皮冥效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程序规定》要求对所有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控制,都应当制定裁量基准,对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其基础工作是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过程中,已经基本完成该项工作。
(二)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从全国各地的实践看,一般都由省级行政机关制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和审查。省级行政机关制定后,市、县行政机关不再制定,确需制定的,应当经省级行政机关批准。
(三)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即:一是制定裁量权基准要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二是裁量权基准要进行登记;三是要对外公布;四是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等。
(四)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一是制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二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