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3:11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之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时办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限时办结”是《程序规定》的一个创新,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执法行为,则无具体的规定或不完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几无限制;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时限规定则更为缺少。《程序规定》的“限时办结”弥补了这一不足,将大大提高行政程序的可预期性,减少行政行为的成本,以及整个政府的行政效率。

关于“限时办结”的注意两点:一是在限定的时间内无法办结行政执法事项,需要延长的,应当经过批准程序;二是经批准延长的,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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