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妨碍。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特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是行政合同的一个特点。行政机关享有的特权可以在缔结合同时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存在,也可以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一、指导权
所谓指导,有指点引导之意。行政合同中的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合同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履约过程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进行指示引导,保证其正确、诚信地履行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为。行政合同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合同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或者履约能力等问题,出现没有正确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指导,不能动辄以解除合同来威胁合同的另一方。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指导权的同时,也意味着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二、监督权
所谓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及其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这对于督促行政合同另一方切实履行义务,减少因履行合同引发的争议,进而实现合同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就有规定,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权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指导权和监督权时,不能妨碍当事人履行合同,更不能为了解除合同而利用特权故意刁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