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1:16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O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为了确保行政裁决的及时、准确、公正地进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告知被申请人。对于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对于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为7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帮助行政裁决机关了解真相、查清事实,做出正确裁决,本条规定了相互通知对方的申请与答辩程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在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为7确保裁决的效率,这里严格规定了被申请人的10日答复的期限和行政机关5日发送答复的期限。

为了方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取证,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收集其所需证据材料,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这里有三层含义: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查阅、复制或者摘抄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三种:一是查阅权,即可查看和阅读相关的材料;二是复制权,即可将相关材料复印并带出行政机关要求查看的场所这样可以让双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时间来仔细研究材料;三是摘抄权,即可将相关材料部分摘录带出查看场所。这三种权利是充分维护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第三,行政机关不能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任何一方有所偏袒,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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