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曰内做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做出裁决。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做出行政裁决决定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期限的概念
所谓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做出行政裁决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经审查直至做出行政裁决决定的时间限制。所谓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进行某种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参与人单独进行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二、做出行政裁决的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裁决的,情况复杂、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里将裁决的期限分成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即一般应在60日内期限办结。延长期限有四层含义:一是适用于情况复杂的案件;二是延长的时间只能是30日;三是延长须经过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是延长裁决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