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对于行政机关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信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约束力(合同成立的效力);二是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个方面都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更或者解除。一般来说,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第一,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具有优越地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但是,行政机关必须在给当事人以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第二,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给予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