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裁决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规定首次对行政裁决的定义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本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与其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从而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例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做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第二,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盼隋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第三,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第四,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行政司法。
第五,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做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