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指导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实施行政指导需要获得当事人的赞同与主动配合,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因此在实施行政指导的形式上,以合理、有效为标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合理形式。但是,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指导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