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47:03百科知识库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品进口经营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加强对进口烟草专卖品的专卖管理,是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上实行烟草专卖国家的通常做法。《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计划。为使《烟草专卖法》这一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实施条例》对进口烟草专卖品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卷烟走私活动十分猖獗,每年走私、贩私卷烟的数量大学有100万箱,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几十亿元。烟用滤嘴材料走私和非法进口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卷烟工业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烟用滤嘴材料,严重干扰了国家对烟用滤嘴材料的宏观控制。为此,《实施条例》重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口和流通实行许可证管理及计划管理的规定。

经营进口烟草专卖品的业务,只能是企业,并且是特定的企业,个人不得经营上述业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1986年6月23日制定的《烟草行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总归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作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对外贸易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经营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1989年11月1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受委托的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统一经营(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的销售活动只限于本地区)。1993年2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专卖管理的通知》对进口烟用滤嘴材料的经营权作了规定。该通知指出: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有烟用滤嘴材料进口权的公司只限总归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珠海市烟草公司和厦门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只能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滤嘴材料,其他公司无滤嘴材料进出口权。到目前为止,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相继在上海、辽宁、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福建、云南、贵州、湖北、黑龙江等地建立了11个烟草进出口公司。也就是说,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上述企业经营,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经营。现在社会上一些公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自出售“外国卷烟”,应当说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根据我国现行外贸体制,我国烟草制品进口贸易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直接进口,即由国内有经营权的企业与外商达成书面协议,直接进口外国卷烟在国内市场销售。为回笼货币,1987年和1988年我国用专项外汇进口卷烟55万件,1989年停止进口。二是寄售。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即一国委托人将货物运往他国,委托他国代销人(被委托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由被委托人代替委托人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双方结算贷款的一种国际贸易方式。我国卷烟寄售业务一般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签订合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下属进出口公司经营进口业务,在中国国内的销售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安排,国内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各大涉外饭店、宾馆和旅游点从事零售经营。三是免税进口,免税烟简单地讲就是依法不缴纳关税的烟草制品。世界各国对烟草的进口一般都采取高税政策,同时为方便入境的外国旅客,一般允许入境者免税携带少量卷烟。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各自的关外境内的免税店出售,由于这些免税店出售的卷烟没有纳税,因此价格比较便宜。免税卷烟只能购作自用或馈赠之用,不允许流入市场。四是易货交易,顾名思义,易货即以物换物。易货贸易就是两国间不使用货币,而通过以物换物所完成的商品流通和交换。我国烟草业为了开拓独联体、越南、缅甸等广阔的卷烟市场,近年来,许多烟草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采用易货的方式,用卷烟、烟机设备、烟草、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从上述国家换回国家急需的物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由于进口烟草专卖品关系到中国烟草行业与国际烟草市场的经济交往,满足国内市场的特殊需求,因此,对于进口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除规定必须实行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外,《烟草专卖法》还规定,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本企业的进货计划、销售计划、库存计划。《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条例》之所以把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管理由事后报送改为事先审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烟草专卖品的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即烟草专卖品的进口,必须按规定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从长远看,会取消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取消后,如果不从计划上对进口外国烟草专卖品实行限制,将影响我国卷烟工业的发展,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大量进口外国卷烟也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为此,《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计划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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