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受处罚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并规定了行使处罚权的主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这一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标准,也没有具体界定“数量具大”的标准,在实际执法中往往难以操作,《实施条例》则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幅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叶是烟草专卖品,烟叶的收购是专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烟叶作为烟草专卖品,由国家对其实行计划收购。烟叶计划收购是指收购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和烟农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后分等级收购。同时,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这是加强专卖管理,保证烟叶收购质量,便于集中管理的要求。在烟草公司不具备收购条件的地方,烟草公司可以委托有关具备收购条件的单位收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除烟草公司或者烟叶公司委托单位——被委托的基层供销社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的;
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的;
三、烟叶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烟叶收购合同收购烟叶的;
四、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规定地点收购烟叶的;
五、烟叶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收购烟叶的;
六、其它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凡是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法律责任: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首先,可以处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可以处”意思是“可以处也可以不处”,不一定必然要处,而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自由裁定。罚款标准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这个幅度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自由掌握,便于执法的灵活。其次,对于非法收购烟叶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强制收购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而是必须收购,不得有例外的情况。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是指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人擅自收购烟叶的不良后果,维护国家烟叶收购计划的严肃性和烟叶收购秩序,从而保证烟叶调拨计划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同时,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也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以一定的出路,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处罚标准只适用擅自收购烟叶数量较少,即1000公斤以下的违法行为。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擅自收购1000公斤以上的,即构成《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所称的“数量巨大”,其违法程度更为严重,对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冲击和危害也大,因此所受的处罚也相对要重一些,即国家不再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其非法收购的烟叶,而是直接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的所有利润、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教育违法行为人的作用,使其不再从事违法活动。当然,没收了非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便不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处罚。这是理解本条规定的一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