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等物品的处理,处于一种随意处置的状态,缺少统一、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处置手段,由于对上述物品处理的随意性和缺少公开性,常常因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出现罚没机关内部私分、挪用、低价收买上述物品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也给国家利益造成很大损失。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它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拍卖标的价值体现充分、合理等特点。因此,运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罚没等公物,可以增加公物处理的透明度,便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堵塞公物处理中的漏洞。采用委托拍卖企业拍卖罚没公物的处理方式,可以使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与罚没公物的处理权分开,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廉政建设。因此,国办发(92)48号文件明确规定:罚没公物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拍卖方式处理,不得交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包括专营、专卖物品),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作价处理。 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罚没公物的拍卖作了进一步规定。为了贯彻执行《拍卖法》和国办(92)84号文,同时保证《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所确立的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廉政建设,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实行拍卖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三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应当委托拍卖的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收的犯罪人的烟草专卖品。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罚金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犯罪人被人民法院处以限期缴纳罚金,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或以犯罪人的财产充抵罚金,本条规定充抵罚金的烟草专卖品也可交付拍卖。罚款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诉讼者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果被处以罚款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其财产充抵罚款,本条规定充抵罚款的烟草专卖品也可交付拍卖。
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海关、工商、公安等依法享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直接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海关缉私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等。充抵罚款的烟草专卖品,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工商、公安等作出行政出发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拍卖抵缴罚款。充抵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是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或未依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扣押后仍不加纳应纳税款的,经批准可拍卖所扣押的烟草专卖品,以拍卖所得充抵税款。
二、明确了烟草专卖品的拍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建国以来,我国对罚没物品的处理,一直沿用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的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发布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93)48号文),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流失,国务院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公开拍卖首先要从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做起,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其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经营权的企业。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通知发布后罚没物品公开拍卖工作逐步规范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拍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运用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也要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应当注意的是,《拍卖法》实施以前,罚没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拍卖法》实施后,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也应依法进行,即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三、对竞买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
竞买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为购得拍卖标的而参加竞买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竞买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市场流通的商品在卖卖条件上加以限制,这种限制通常表现为对经营该种商品的经营者在资格上的限制。比如,《烟草专卖法》基本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必须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据此,对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竞买人也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因此,本条规定,参与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两部分内容:
一、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检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拍卖企业必须达到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罚没物品的拍卖企业,要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
上述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烟草专卖品拍卖时,要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即参与国产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是从事烟草专卖品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保证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明确了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负责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是国家对执法机关罚没烟草专卖品规定的处理方式,也会死烟草专卖品流通的一种特殊方式。为了保障烟草专卖制度的执行,本条明确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