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是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均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进行了规定,《农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涉及畜牧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环节,可以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就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而言,没有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畜牧业生产者提供的服务不尽相同。20世纪90年代,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迫于财政压力,对畜牧兽医领域的许多技术服务实行了私有化改革,由于私人部门不能成功提供某些原来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产中和销售服务,私有化对畜牧业生产力增长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对小规模和贫困的农户不利。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4年6月在加拿大召开了专门的政府问工作组会议,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私有化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概括起来,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公共服务主要有: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消灭计划、动物检疫与流通监管;兽药与疫苗质量监督;屠宰检疫(肉品加工厂的肉品检验);公共卫生(人畜共患病和食源性疾病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畜牧兽医教育、科研;畜禽疫病防治及技术推广;畜禽改良及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管理;畜产品分级;畜禽及其产品购销信息和市场体系建设;政策性信贷及畜禽保险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技术服务,经济效益低,是其他商业性农业服务组织不愿做,也无法做的。尤其是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仍以农户养殖为主,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多数农民科技素质还不高,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差,由政府建立一支履行公益职能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符合我国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共同经验。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是保持着一支国家办的农技推广队伍,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有效服务,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增长方式转变;协调农户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协调国家宏观效益与农户微观效益的关系,以确保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加入WTO后的影响看,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在WTO框架下,传统的以价格补贴支持保护农业的方式受到了严格限制,而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属于财政支持政府一般服务职能“绿箱政策”的范畴。面对“入世”挑战,通过稳定和强化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也需要国家农技推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对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已出现多元化的态势,除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外,企业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和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协会组织等正在逐步成长,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探索畜牧业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对有些推广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各类农技推广组织、人员及有关企业公平参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