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运输中的畜禽防疫条件、“动物福利”及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防止畜禽运输过程中散播病原和传播疫病,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主要包括运输的畜禽必须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无证、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补检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畜禽运输工具必须清扫、洗刷、消毒。运输途中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停止运输,押运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兽医防疫卫生措施,防止疫情扩大,严禁在运输途中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粪便、垫草等污物。如属特殊情况不能停止运输时,到达目的地后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检查,监卸或监督处理。运输途中的“动物福利”,包括承运人在运输畜禽时,应给所有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运输工具应易于清洁、防止逃逸,应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的安全,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长途运输的畜禽,应提供适当的通风、饮水、喂料条件等。加强运输过程中畜禽监管是防止畜禽疫病扩散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对合法运输畜禽的车辆不得随意检查,不得随意扣车、罚款,确保畜禽运输畅通。检查的依据必须是动物防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