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诉的种类
(1)准予撤诉。
原告具有明示的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有两种情况:
①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即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作出判决之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②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即指原告在被告撤销或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诉讼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或许满足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或许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亦无异议并符合其他条件,原告同意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撤诉,或者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按撤诉处理。
在行政诉讼法典上并找不到“按撤诉处理拶的字样。《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黟所以,按撤诉处理是“视为申请撤诉刀经过了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的一种结果。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庸娑恕鞍闯匪叽砦础霸婢贝剑拚崩碛删懿坏酵サ模蛘呶淳ㄍバ砜芍型就送サ模梢园闯匪叽恚桓娣此叩模梢匀毕芯觥b氛馐怯闪街炙咚现贫鹊娜挝窈湍康牟煌龆ǖ摹?/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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