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贸组织《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WTO/SPS协定)有关规定,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以及可追溯性的要求正成为国际畜产品市场新的技术壁垒措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所有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必须要追溯到病牛发病前后两年所生的后代。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2006年第74届国际大会上通过了动物标识及可追溯管理工作指南,并以此作为评价各国兽医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及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部第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不仅对中国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提供法律保障,也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根据OIE统计,目前全世界有78%的国家制定了畜禽标识相关法规,69%的国家有可追溯管理的法律规定。加拿大将实施畜禽标识管理作为“品牌加拿大”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并计划到2008年实现对全国80%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可追溯管理。美国在2003年发生第一例疯牛病以后,决定建立全国牛标识溯源系统,并计划从2009年起在全国强制实施,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在48小时内追踪到所有相关动物。建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正成为各国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动物卫生工作,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1.关于畜禽标识管理,本法规定,畜禽养殖生产者,不论是分散养殖者还是规模养殖者,都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所谓畜禽标识,就是为了区分畜禽的不同品种以及个体(或者群体),人为建立的一种可以提供个体(或者群体)有关信息(如品种、地域、防疫、检疫等情况)的标记物。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便于识读和追溯。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前检疫时,要查验畜禽标识,对没有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关于养殖档案管理。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检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的档案记录。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不同于《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的免疫档案,但应该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的内容包括:一是所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繁育记录以及买入、卖出等情况;二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三是畜禽检疫、免疫、消毒、发病、死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四是畜禽的标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由于我国畜禽饲养方式、饲养水平很不平衡,要求所有饲养者建立畜禽档案目前还难以做到。因此,本法只对规模养殖中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关于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真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