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畜禽养殖禁止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项是关于违反投入品方面的规定,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行为。第二项是泔水用于饲喂家畜的要求。使用泔水喂生猪等家畜在我国比较常见,但从卫生部门的检测结果看,泔水特别是餐馆、食堂的剩饭残羹,由于营养富集,收储过程不封闭,容易滋生各种致病微生物,如果直接饲喂家畜,将对畜产品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故本项规定非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不得直接饲喂家畜,以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受危害。此处的高温是指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能够达到消毒和杀灭致病微生物要求的合适温度。第三项是关于用垃圾饲养畜禽的规定。在个别地方,一些养殖者直接在垃圾场放养畜禽,或者用在垃圾场捡来的物质喂养畜禽,这种饲养方式生产的畜禽产品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本法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出发,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并通过畜禽标识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在法律上堵住了垃圾畜禽及其产品上市的漏洞。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规定。从近年来发生的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在畜禽养殖中不断有新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养殖行为,现有法律法规难以涵盖更不可能完全预见,故在本项中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农业部出台有关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禁止性规定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