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一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不规范,造成的畜禽产品残留超标。畜禽在养殖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疾病,特别是鸡、兔、猪等饲养周期较短、饲养密度较大的动物,其发病率也较高,饲养过程中不得不使用一些抗生素来预防疫病的发生,这样就容易导致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最为严重的是受利益的驱动,部分畜禽饲养者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依然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如这几年发生较多、影响较大的“瘦肉精”事件。二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三是个别不法商贩,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从养殖环节抓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行畜禽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养殖档案对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治和提高畜牧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农户的分散养殖还占有很大比例,要求其建立养殖档案还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依照本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是畜禽养殖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养殖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小区养殖档案的建立可参照养殖场执行,散养户可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步骤地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