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政治法律2023-08-06 18:11:55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应写明1、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具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3、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4、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5、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此,谨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慰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刘某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要件

  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首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动机去故意杀人。

  其次,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

  如果是故意杀人,他应该或多或少估计到死亡的结果,就不会去网吧上网,还以实名去找工作。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以上要件,当然除了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

  首先,本案起源于受害人一方打击被告人的举报行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被告人的行为全部围绕逃走,避开受害人一方对其的打击。根据世某询问笔录记载,在被告人王某打完报警电话,在电话亭门口等待警察出警过程中,被害人一方的世某(游戏机店老板)在给刘打完电话后,立即对被告人质问,并在很生气的状态下上前将被告人推了一把,将其推进小电话亭(见世某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二卷第58页),被告人被推倒退几步,然后后来的三人随即跟上前来,被告才拿出刀想吓唬他们。

  根据卫某询问笔录记载,待他们三人到达现场后,看到被告人王某和世某发生争执,卫某上前“劝架”,说明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正好印证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上所说的“世某说着就上来推了我一把,又在我额头上一拳”(见王某笔录,第二卷28页)

  第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直接针对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即为逃避他们的追打。世某和卫某的询问笔录都记载有被告人伺机逃跑,可见其拿刀伤人只为自卫,逃跑。

  第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也是发生在被害人一方一起迫害被告人举报行为之际。根据世某笔录(第二卷67页),在其摔倒后,刘某就上前去与被告人扭在一起。

  第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直接针对加害人本人,因为受害人刘某系世某一方,是被世某叫来对付被告人举报的。

  当然,辩护人认为世某一方最多也只是教训被告人,但被告人却致人死亡,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构成防卫不当。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虽致人死亡,但其具有一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其一,本案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

  其二,被害人一方对其死亡也有责任。

  在被告人电话举报后,意味着被告人与游戏机老板之间的争论已经结束,但被害人一方见被告人举报,非但不收手,反而叫来合伙人,而且被害人一方先动手,被告人为逃避四人的打击才不得以挥刀,很明显如果被害人一方不叫来同伙,如果同伙没加入打架,肯定不会发生今天双方的悲剧,对此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第14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可以看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采取宽严刑罚的重要依据,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并且是在行为人相对自由的意志支配下,行为人才有去犯某个罪的欲望的可能性。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被世某等四人逼进电话亭,为逃避被群殴的状况,不得以才实施的边挥刀边寻找机会逃跑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因此应对其予以宽刑。

  其四,根据被告人犯罪被抓获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丝毫隐瞒,其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基本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其五,被告人王某的悲剧是一个典型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其实也是农民深层次的“衍生”问题,这不仅是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也是涉及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为了谋生,被告人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出去打工(至今虽年近六十,但还在安徽马鞍山打工),对被告的成长疏于管教,待其成年来到城市打工,又被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拜金主义、及时享乐、不劳而获等人生观和价值观充斥于脑,终于酿成今日之祸。被告人父母作为第一代农民工本来想着辛辛苦苦出外打工挣点钱回老家,给子女一个幸福的生活,不用那么四处奔波,没想到儿子还是成了四处漂泊的第二代农民工,并且还触犯刑法,还留下一个三岁的女儿——可能是将来的第三代农民工。

  二代农民工犯罪当然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承担责任,但这个犯罪难道仅仅是他们自己造成的吗?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造成危害,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于法不符,在故意伤害罪罪名下定罪量刑更符合事实和法律。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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