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规定。
释义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的保护状况和基金市场的运行秩序。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和维护公开募集基金市场正常运行出发,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其作适度监管,因此,这些机构进入基金服务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这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不同,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业务,只需按规定注册或备案,而不用事先报批。
本条对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作了列举式规定。
一、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的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选择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1)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制定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的机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一般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估值机构
基金估值,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价格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基金估值的机构一般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则负有复核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估值、复核业务。
五、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基金及基金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六、基金评价机构
基金评价业务,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评价人员只有被一家基金评价机构聘用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且基金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七、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是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覆盖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风险监控、转账和结算等基金业务的各个环节的全电子化的交易结算及相关技术系统。基金信息技术系统使用应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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