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备案制度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的规定。
释义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这一规定同样反映了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只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当非公开募集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行业协会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此处的“备案”是备而不审、记录在案的意思,属于事后备案,中国基金行业协会不对募集完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做实质性审查。“报告”也只是形式上的报告情况,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责任主要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中国证监会相应的监管权力下放,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目的是为了尽告知的义务,确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适度监管。这种报告制度,绝不意味着变相的审查或审批制。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的是基金的募集和运作行为,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非法集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基金投资策略的自主选择,法律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世界各国的基金立法普遍按募集方式区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而不按基金的具体投向分别进行规定。公开募集基金主要面向普通投资者,对其募集、运作和基金管理人等须予以严格监管,并要求主要投资于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上市证券类资产;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对其法律限制较少,投资也不限于上市证券。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我国证券法第二条所确认的证券有六类: (1)股票; (2)公司债券; (3)政府债券; (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5)证券衍生品种; (6)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按照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并非可以用于所有这六类证券的投资,而仅限于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用于买卖公开发行的政府债券。但是,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要比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广泛。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第七十四条列举了公开募集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的投资或者活动,其中第四项是不得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而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买卖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质是一种资本集合体,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身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成为其投资者。
本条规定的“证券衍生品种”是指由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典型的、现货交易的证券派生出的创新型的、非典型的、非现货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如权证、股指期权、期货等。本款中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为了将来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可以用来投资其他新型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像有限合伙权益中的有限合伙人权益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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