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
释义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两种基本方式。实践中,基金合同一般会约定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亲自或者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持有人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可以列席会议。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众多、居住分散,难以一一单独联系,会议召集人可以提前30日以公告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具体的开会地点参加会议。
会议召集人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通讯方式主要是利用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进行会议的通知、公告、提出议题、讨论和提交表决。会议召集人承担具体的联系工作,并负责收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我国的基金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将会议通知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与现场开会方式相比,通讯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开会的成本也更低。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即表决权是根据基金份额数而不是根据具体的持有人人数决定的,每一基金份额都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持有基金份额越多的持有人所拥有的表决权越多;反之,持有基金份额越少的持有人所拥有的表决权也越少。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