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
前面第七十条的释义中,我们提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是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而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而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实践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通常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程序和方法来计算的。具体说,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但基金估值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过程中,难免会因为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差错被发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立即纠正。将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根据本法规定,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但实践中,通常由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从现有基金合同来看,通常会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第二,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差错处理原则具体包括: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请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同时,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不可抗力。
应当说,实践中基金合同以上关于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是符合本法及本条规定的,体现了“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