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42:09百科知识库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定。

释义

前面第六十七条的释义中我们已经提到,基金赎回通常分为三个步骤,第三步是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与赎回生效是相分离的,基金投资者取得赎回款项需要在赎回生效后一定时间内才能取得。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条就基金管理人应当何时支付赎回款项作了规定,具体理解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对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约定。而本条规定与这一规定是相衔接的,所谓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即指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赎回款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换句话说,基金合同关于给付赎回款项时间的约定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起算),基金合同的约定超过7个工作日的,以7个工作日为准。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给付赎回款项时间的要求。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和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下,应当依法或者依基金合同约定支付基金赎回款项。

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

在属于本条规定的三种可以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受前述“按时”支付的限制,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这三种特殊情形是: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以不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时,才能延期支付。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临时停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内所有的上市证券都停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当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时,投资于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的价格无法计算,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也就不能按时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因此可以延期支付。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首先要强调的是,基金合同只能约定在特殊情形下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如果约定的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不属于类似于前述两种情形的特殊情形,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的约定按时支付赎回款项。通常情况,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二是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三是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

三、发生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应当在当日备案

发生前述三种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即将发生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规定在当日备案的主要考虑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可能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也可能因此产生波动,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考虑到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为保证监管措施的时效性,本条特别规定应当在有关特殊情形出现的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特殊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从法律关系上说,赎回一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即已生效,基金管理人从本质上说在支付赎回款项前,相当于占用了赎回人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当然有及时给付赎回款项的义务。只是本法考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明确在法定的三种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法律规定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给付赎回款项的义务消失,一旦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消失,基金管理人当然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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