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的规定。
释义
一、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首先应该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基金管理人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肩负着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职责。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修改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这次修改,扩大了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增加了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这样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型和合伙型。
二、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登记手续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这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因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故进行严格监管,对其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采取核准主义的态度,即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核准”是一种实质审查,中国证监会必须对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实质的判断。而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采取登记主义的态度,即本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履行登记手续”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由基金行业协会也就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而不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此处的“按照规定”,主要还是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有关私募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例如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而不是指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也不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
本条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反映了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理念,即“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尽管在修改时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的适度监管,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参照国外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一般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的经验,只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同时,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还是依靠行业自律,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监管权力下放,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责任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中国基金业协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责任还体现在备案制度上,即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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