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主旨
本条是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着作权之间关系的规定。该条保留了原着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释义和理解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着作权不是一回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着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着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是一个原则,对此本条也有例外规定,即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这是适合实际需要的规定。作品原件在所有人手里,再强调着作权人有展览权,在实际上很难行得通。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