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着作权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旨
本条规定了着作权的主体。
释义和理解
一、着作权人的种类
着作权人,即着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着作权主体。着作权法第九条原规定:“着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现该条修改为:“着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着作权人包括创作作品的作者和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着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的主体。着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公民、法人自然也可以成为着作权人。法人可以成为着作权主体,法国、日本、俄国、意大利、波兰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俄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法人依据本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享有着作权。我国着作权法更是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是着作权人。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某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着作权人。意大利作者权法对此曾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为:由国家、省、市镇创作并承担经费和以其名义发表的作品,作者权归国家、省、市镇所有。在我国,国家成为着作权人通常有四种情况:第一,公民、法人将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赠给国家,国家即为着作权人。第二,作者不明的作品,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第三,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公民死亡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第四,法人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的,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
二、着作权人的不同含义
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作者是该人身权的主体。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未转让时,作者又是该财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是完全的着作权人。
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作者将该财产权转让后,权利的承受人即是着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主体,通常也称其为着作权人。作者将着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部分财产权的着作权人。作者将着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全部财产权的着作权人。
着作权人是公民的,其死亡后,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权利承受人。着作权人是法人的,法人变更后,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移给权利承受人;法人终止后,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权利承受人。在这几种情况下,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承受人也称为着作权人。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