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着作权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着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着作权管理工作。
主旨
本条未作修改。本条是对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着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着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着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着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着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着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着作权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版权局(处)是地方着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着作权管理工作。地方着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在本地区实施、执行着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着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2.查处本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3.监督、指导本地区的着作权贸易活动。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