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着作权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的规定。这次修正案没有对本条作出修改。
释义和理解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时间、地点、知识、能力、语言等因素,本人不能或者不便于亲自实施创作行为,需要通过他人为其创作作品,例如,请画家替其作画,请摄影师为其拍摄艺术照片。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人是委托人,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人是受托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就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即使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委托也属于平等主体的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创作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国外,多数国家对委托作品采用了雇佣作品的概念,即将需要作品的委托人与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作为一种雇佣关系来对待。
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关于委托作品着作权的归属,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在将委托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美国,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着作权,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着作权。而在法国,不能通过合同改变着作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归属,雇佣合同的订立、雇佣关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作者丧失对作品的着作权,即在法国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只能由受托人享有。英国1988年版权法允许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改变版权的法定归属,因此,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可能归委托人享有,也可能归受托人享有。
本条的规定比较灵活,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着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意思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着作权或者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归属于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受托人共同享有,或者各自享有一部分权利。在此,委托人并不是作者,其之所以可能取得着作权,完全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着作权归属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着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一般说来,承担创作工作的是受托人,受托人是创作委托作品的作者,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着作权属于作者”的规定,在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享有着作权。例如,一对新婚夫妇请摄影师拍摄婚纱照片,双方可以约定照片的着作权归该夫妇享有,也可以约定归摄影师享有,双方没有约定的,其着作权属于摄影师,但摄影师在行使该照片的着作权时,不得侵害该夫妇的肖像权。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