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主旨
本条是对违法经营海关准予从事的有关业务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法规定,需经海关准许才能从事的业务包括:报关业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并遵守海关监管要求。本法对经营海关准予从事的业务的企业规定了若干监管规则,比如,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的收存、交付手续;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的企业,在转让、转移保税货物时应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等等。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规则,违反法定规则的,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就是对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一是由海关责令改正,这就是由海关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者承担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任。二是给予警告,这是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申诫处罚。三是暂停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这是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禁业制裁。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