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的回避事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我国海关法、其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职责作了规定,为了保护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有关违法案件,在调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中真正做到不徇私、不护短,有必要借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走私违法犯罪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本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这是法律提出的要求。有关人员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经海关决定回避,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所谓回避,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参加、不介入和不过问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本条中所说的本案,是指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关案件,当事人是指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海关管理相对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调查处理过程和结果与其有某种利益或不利的关系。其他关系是指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但因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密、不和睦、隶属或其他类似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对本条所规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和有关的办理程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应规定相关的具体办法。
这也是一条新规定,海关调查处理违法案件,牵涉人财物的处理,牵涉到对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有许多法定职权赋予海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实行回避办法,很容易通谋作弊,也不可能公正执法,所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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