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关长交流、述职和考核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在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党的十五大也明确提出在干部工作中要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本条的第一款明确了海关总署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我国的海关法在第六条明确了海关的职责和依法行使的权力,其中规定的海关关长的权力就有多项。本法的其他条文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也规定有海关关长的权力。这样,在我国海关法律制度中,海关关长就有了不同于一般海关关员的权力和责任,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比较,其行政职权也要明确、具体一些,可以说,是由法律直接授权个人执行职务,比如,本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批准扣留、检查权等等。从海关的工作性质来看,海关是为国家把守国门,执行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检查职务,海关关长又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赋予领导职权,而且,海关关长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具有的若干人、财、物方面和组织执法活动方面的权力。这样,我国的各级海关关长的权力大,责任重,人员素质要求高。法律因此也就对其规定了特殊的管理办法。本来,在这一次修改海关法时,各方面和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近年来不少海关人员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的事实,反复提出意见要求限制海关关长的个人权力。考虑到海关执法的重要性和现场处理的紧急和必要,仍保留了不少海关关长个人权力方面的内容,但相应的在监督方面强化了对海关关长个人的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就是采取的办法之一。干部交流在我国新时期的干部管理方面有制度,但在一部法律上提出这样的要求,在新时期的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从组织人事方面的有关规定来看,主要着眼点在于,通过干部交流培养锻炼干部,改善班子结构,起到反腐倡廉,监督管理重要领导岗位和主要领导干部的作用。本条的第一款规定,主要是起防止海关关长权力乱用和滥用的作用。一个海关关长,在一个地方和机关掌握重要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不加制约,容易滋生不正之风,有自己的小圈子,容易出问题,不交流,也相对难以发现。所以本条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规定相关制度,安排海关关长的定期交流。定期的具体期限,海关法未作规定,由国务院和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安排。交流的具体办法,海关法也未作规定,有关的具体制度应能够体现本条法律条文所要求的监督管理海关关长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关长的述职和考核。本来,这样的内容一是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问题;二也应该是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与本条第一款规定一样,由于海关关长的权力的重大,本条款专门予以强调,也是为了加强对海关关长权力的制约。海关关长向上一级海关述职,是指个人有关权力运用和履行职责方面的比较全面的报告和汇报,为便于上一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述职报告中应有其所负责的海关的工作方面的内容,也应有其个人作为第一负责人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力的汇总情况。如实陈述是指不能文过饰非,隐瞒情况或假报、伪报、故意漏报相关执行职务情况。定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是法律要求。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海关关长的考核制度。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考核要定期进行。考核应包括的内容法上未作规定,结合一般公务员考核的要求和我国对领导干部管理方面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既包括有关业务管理方面的内容,也应包括有关思想作风建设,领导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制度由海关总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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