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10:05百科知识库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学业证书的类别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中,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一般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类。学历证书是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反映其学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者修满学分,准予毕业者,发给毕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的,发给结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又称学历证明)。学历证书按层次、类别和修业年限,又可分为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等。非学历证书主要有写实性结业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等。本条规定的结业证书包括学历类的结业证书和非学历类的结业证书。

二、学业证书的颁发

我国对学业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非学历类证书,一般学校都有权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情况签发。民办学校对接受各种文化补习、辅导、进修、培训的受教育者,都可以根据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课程和考试成绩;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了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的专业技能和考核结果。对于学历类证书,特别是表明学历的毕业证书,管理比较严,特别是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只有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了相应资格的学校,才能签发毕业证书。学校要取得这一资格,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别、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办学申请进行审查,达到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赋予其相应层次、类别的学业证书发放权。对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如其现有条件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实施该层次学历教育标准,审批机关先批准其实施非学历教育,暂不授予发放学历证书的资格。这类学校成立后,只具有发放非学历证书的权利,即颁发写实性学业证明和培训证书的权利,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擅自颁发学历证书。目前,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有大量的教育机构由于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具有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发放权。据统计,到2001年,全国有近1300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仅有不到100所学校享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权。目前,没有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权的民办高校,主要是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者是与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权的高校合作办学,以此解决高等教育学历文凭问题。从将来的审批设立工作来看,审批设立与学历文凭发放资格应当统一起来,同意设立,就意味着其达到了相应的条件,应授权其颁发相应的学历文凭;不能颁发学历文凭,也就意味着还没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不应批准设立。

加强对学业证书的管理,对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用人单位对人才要求不断提高,公民的受教育状况,特别是学历文凭对其就业和自身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学业证书成为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这也是民办教育法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过去个别民办学校不按国家规定,擅自向学员颁发教育毕业证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教育制度的严肃性,制止乱发毕业证书的蔓延,1991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了《关于不得擅自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通知》,规定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一律不得擅自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拒不执行这项规定的学校或直接责任者,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并追究责任。此前还规定,对于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在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并注明所学课程内容和考试成绩,学校校长须在“结业证明”上签字,以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负责;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书,可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1994年国家教委《关于近期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的意见》中又重申:经批准筹建的民办高等学校,只能举办非学历教育,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许诺颁发“学历文凭”。在国家批准正式设立之前,凡欲取得学历教育文凭的,均须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验收,这些原则都要事先向学生说明,如在筹建过程中乱许愿造成不良后果的,上报审批机关撤销其筹建资格。

近年来,国家开始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即国家对不具备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学历进行认定考试。考试由两部分组成,70%的课程由国家考试机构组织实施,30%的课程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到2001年,已有40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取得了试点资格。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目前我国已实行了多种职业资格制度和技术等级制度,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如要取得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批准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举行职业资格鉴定,不得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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