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09:47百科知识库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同类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审批权限的划分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也就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是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的分工。具体来说是:

一、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的划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根据拟设置学校的层次、类别由相应的审批机关负责。学历教育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初等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文化知识基础教育和初步生活准备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承担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人才的双重任务。高等教育是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专业教育。学前教育,即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早期教育,主要是对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目前民办学校开办的自学考试助学主要是为这种教育形式服务,为学生进行讲授、辅导,以帮助通过国家举行的自学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都属于职业培训,它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根据社会职业岗位的需要和劳动者的从业条件和意愿,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标准,对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技能和知识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通常培训时间不长,不以获得学历文凭为目的。按照《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根据上述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民办学校,由地方负责审批。其中省、市、县的审批权限划分,各地情况不同,分工也不太一样。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此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关于高等学校的审批权限,《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权在国务院教育部,筹建和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

二、不同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的划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直接受理审批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实施文化补习、自考助学及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受理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之后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举办文化艺术、中西医药卫生、食品烹饪、汽车驾驶、体育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当贯彻执行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平等对待申请人;审批程序应当便民、及时,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应当坚持公开的原则,将有关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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