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履行报告和积极施救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为了避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得不到有效救助,减少生命、财产损失扩大,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有关情况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或救助,如果是碰撞事故等,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当船舶、浮动设施违反该规定,遇险不履行报告、自救、积极救助等义务,就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履行义务进行行政处罚,海事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根据险情性质对责任船员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可以给予警告,情节较重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其他适任证件主要是指特殊船舶的船员经过特殊培训考试后所获得的适任证件。海事机构实以行政处罚的目的主要是督促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能认真履行有关报告和积极施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