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进出和通过特殊水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港口是供船舶停靠,补充燃料、物料、淡水和供应品,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水陆联结地。港口分为商港、军港、渔港、综合性港口等。本条一款所称港口是指商港和以商为主的综合性港口。港口的功能决定了进出、停靠港口的船舶较多,船舶流量大,水上设施众多,通航条件复杂,船舶航行困难。交通管制区是指由于航道条件的限制或水上施工作业的需要的影响等,出于水上交通安全的考虑,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和公布,并规定船舶限时通过、单向或分道通航、限制航速、禁止追越及船舶报告制度等的特定水域。由于港口、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的航行条件复杂,通航密度大,为了维护通航秩序,规范船舶进出或者通过这些特殊水域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一般制定了特别规定。船舶进出、通过此类特殊水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主要有:船舶报告制,分道、分边及单向通航,划定横驶区,限制航速、拖带量、船舶吃水,限时通过及限制通过船舶的吨位或主机功率等方面的内容。这些限制性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因水域、时间、船舶种类等不同而不同。
二、禁航区是指在通航水域内,由于水下障碍物、爆炸物、危险物存在可能对船舶通过造成损害,或者由于军事需要、水上射击或国家安全和权益需要等原因划定的禁止船舶驶入的水域,包括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为军事需要或安全管理需要设置永久性禁航区,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对外公布。由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上大型活动等对通航的影响,需要在某一时间内对某一水域实施禁止船舶进出和穿越的措施,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告的方式发布。为了保障船舶自身安全或其他船舶、设施和施工作业、活动安全,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