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聚众淫乱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共三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是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规定。“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通过电影、电视、电脑、CD、VCD、DVD、录像机等有录音、放像功能的音像设备进行传播具有淫秽内容的信息的行为。这里的“音像”不同于音像制品,是指通过音像设备放出来的声音和图像等,让人们现场观看、收听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传播淫秽信息的方式,鉴于这种行为在传播淫秽信息的活动中比较突出,危害比较严重,所以,本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根据本项规定,主要惩治组织播放者,对于只向个别人播放或者是仅仅参与观看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播放。
第二项内容是对组织淫秽表演和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规定。本项对组织者和亲自参与表演者做出同样的规定。由于淫秽表演是一种丑恶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很恶劣。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清除文化垃圾,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禁止和打击。“组织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或者在网络上进行淫秽性的表演。“组织”,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实践中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有的是专门从事组织淫秽表演的人,俗称“穴头”;有的可能是酒吧等娱乐场所的老板,为招揽生意而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等。在网络上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组织者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淫秽表演”,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表演,如进行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脱衣舞表演等。这里的淫秽表演既指现实生活中当众进行的淫秽表演,也包括通过网络进行的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是指亲自参与淫秽表演的人,既包括被招募、雇用来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人,也包括既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同时,自己也参与淫秽表演的人。
第三项是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规定。聚众淫乱行为是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害的,不能允许这类行为在社会上蔓延。所以,刑法对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以及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根据本项规定,只要参与聚众淫乱活动,都要给予治安处罚,体现了对这类行为从严打击的精神。“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根据本项规定,凡是参与聚众淫乱的,都应受到治安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打击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是打击上述活动中的重要一环,有时提供条件可能成为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源头,所以,要严厉控制和打击。这里所说的“提供条件”,是指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活动提供各种方便条件。既可以是房屋、场地、汽车等可以藏身又可以隐蔽地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地方,也可以是提供播放机、录像带、CD、VCD光盘等进行传播淫秽内容的工具,还可以是为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人员等各种条件。实践中可能有些提供场所的人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可能免费提供,无论是哪种提供方式,提供的次数多少、人员多少,都应一律打击。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进行上述活动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于本人是否参加上述违法活动,不影响本项行为的构成。
实践中还应注意本条规定的行为与刑法有关规定的区别。刑法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和聚众进行淫乱活动都有相应规定,对于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