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些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人想出国的愿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从中诈取不义之财。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置国家法律以及那些偷越国(边)境者生命自由于不顾,采用多种手段、途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种行为不仅给国家的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严重损害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那些犯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和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参与这类活动,如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
本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主要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如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是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利用交通工具,如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偷越国(边)境的,也应当认为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数量是多人还是一人,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组织或运送,但有协助组织或运送的行为,或者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中只起一般的协助作用,尚不足以作为犯罪的共犯处理。比如,在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充当一般的助手,传递一般的信息等。根据本条的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协助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协助”行为。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由于其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自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协助”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中,“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也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部分,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协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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