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其中“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指为偷越国(边)境的人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以及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偷越国(边)境所需的证明文件等各种条件的行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故意的行为,如果不知道是偷渡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国家关于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条件,就是帮助他们实施违反国家对国(边)境正常秩序的管理,理应受到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是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但刑法作了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对这些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避开国(边)境管理越过国(边)境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国(边)境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境人员边防检查条例》等。偷越国(边)境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直接偷越过国(边)境,有的是使用假出境证件欺骗越境等。应当明确的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该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伪造出入境证件非法越境的;内外勾结非法越境的;行凶殴打或者威胁边防值勤人员而非法越境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因参与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等等。如果具有以上情节的就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而本条规定的则是除去上述情形的其他一般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