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0:07:15百科知识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福利待遇和工时休假制度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劳动权利,本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部分,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T资和保险之外给予的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是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的重要补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以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形成了一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对保障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对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福利制度进行了大胆地深入持久的改革,逐步改变过去那种通过国家财政补贴进行隐形或实物分配的制度形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福利制度,将隐形的实物的分配向货币化、透明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假期制度、优抚制度、福利性津贴补贴制度等。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而制定的工作时间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长期实行一周6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后来又改为一周五天半工作制。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同年,人事部下发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根据这些规定,目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作息时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也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是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后,为保障他们调整身心,单位应该安排相应补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病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一)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而放假的日子。《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最早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1999年9月l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二次修订,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的规定有: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四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制度,是为了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给予的照顾。1958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探亲政策。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原暂行规定作了修订。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执行的就是这个规定。

1.探亲条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假期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制度。1951年7月,党中央制定了《中央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公字第161号);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当时的干部休假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执行了两年就停止了。此后20多年,国家对年休假一直未作统一规定。一直到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电报的形式发出《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对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要求。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颁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接着,2008年2月,人事部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其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1.年休假的条件和时间。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2.年休假的假期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年休假的具体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病事假制度,是对职工因生病和处理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所作的规定。

1.病假制度。早在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198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职工病假期间待遇做了具体规定。(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4)其中,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5)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6)职工病假期问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2.事假制度。对事假制度国家一直没有作过统一规定,一般是职工需要处理临时的、短期的私人事务时,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目前,有的地区和部门为了价钱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事假办法,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五)婚假制度,是职工本人结婚时给予的假期。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婚假一般也参照执行,其中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同时,按照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但是关于晚婚假的天数,国家层面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全国各地不一致,一般是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六)产假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给予的倾斜政策。妇女产假涉及国家的生育政策,同时也和经济发展与工作需要等因素有着密切联系,1955年4月,出台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88年7月,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国策,国务院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主要规定有:(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l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l小时哺乳时间。(5)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公民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这里所说的生育假,实质上就是产假。按照这一精神,全国各地纷纷作出了延长生育假期的规定,多数地方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子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七)丧假制度,是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的假期。

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丧假一般也参照执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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