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释义和理解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体现的是自愿平等原则。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贯穿整个人民调解活动的始终。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调解;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不仅指平等权利,而且也包括平等的义务,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体现的是合法原则。这是人民调解的依据。虽然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但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进行调解。该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进行人民调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解程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的是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利用哪种途径主张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采用调解解决方案。